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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6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6515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債 務 人 許婉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峽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在新北市三峽區、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