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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7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7784號債 權 人 鄧麗雲債 務 人 鄭博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宜蘭財務組、國軍北部地區財務處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宜蘭縣、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