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9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905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胡原通債 務 人 田淑姈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