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9726號債 權 人 章書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清俊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命其應於115年4月22日至執行標的現場導往執行,該命令已於115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5年4月22日命其於115年7月1日至執行現場導往執行,該命令於115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4年司執字119726號 財產所有人:許清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桃源 一 321 69 8分之1 備考 2 臺北市 北投區 桃源 一 278 639 90000分之1089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82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0號 磚造1層 第一層: 65.58 櫊樓: 32.79 合計: 98.37 8分之1 備考 2 1015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一層: 89.38 合計: 89.38 平台:8.05 8分之1 備考 3 1015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二層: 89.38 合計: 89.38 陽臺:8.05 8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