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3595號債 權 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債 務 人 閩武雄即順易商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閩武雄即順易商店間清償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至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係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倘強制執行開始「前」,債務人即已死亡,則無該條項之適用。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倘其欠缺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日期轉換■請求對債務人等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已於■日期轉換■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