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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5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5788號債 權 人 廖紀琇債 務 人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