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6085號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代 理 人 沈俐薇 住○○市○○區○○路000號6樓債 務 人 陳金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