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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8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8221號債 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債 務 人 余秉宸

余君欽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余秉宸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而查,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宜蘭縣,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