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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7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7074號債 權 人 徐廣圻 住○○市○○區○○00街000巷0號8樓債 務 人 林志坪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債權及向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調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執行。而查,第三人法務部○○○○○○○係位於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