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韋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上堯、洪綺珠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及第284 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上堯與聲請人為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崇漢之子女,相對人洪綺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逝世,故兩造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故兩造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被繼承人為臺灣著名畫家,除遺有存款及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1,571,627元外,尚有生前留下之繪畫、書籍等著作權之遺產,惟相對人林上堯於114年6月19日向聲請人表示已辦畢被繼承人包含除戶、告別式、晉塔,遺產稅申報及繳納等後事,並稱希望以100萬元為代價補償,希望聲請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顯見相對人明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一,在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下,竟由相對人林上堯逕自辦理一切相關繼承申報程序,恐有擅自提領遺產款項之虞,嗣後又要求以100萬元為代價補償,要求聲請人不要繼承,有拒絕給付並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有侵害聲請人權利之虞。又被繼承人所遺之繪畫及書籍均置於其生前居住並擔任戶長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建物內,上開居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改由相對人洪綺珠擔任戶長且占用,考量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存款、現金、繪畫、書籍等動產,具有高度隱匿性,相對人對上開遺產有加以隱匿之高度可能,且拒絕給付並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為確保聲請人繼承之權利,如不即時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釋明如有不足,願供擔保,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基於繼承法律關係之請求,業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公證書、書信文件、即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影本為證,堪認已有釋明。至於假扣押原因,則提出書信文件、即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佐,依上開文件所載內容,固認相對人知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且相對人林上堯已完成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等情,惟相對人林上堯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法即為遺產稅之繳稅義務人,相對人林上堯亦得以自己之財產完成納稅義務,無法單以相對人林上堯完成申報及繳納遺產稅之行為逕認林上堯有擅自提領遺產款項之虞或對財產上為不利處分,又依即時通訊軟體截圖所載「接下來剩下的,就是有關遺產分配的部分,這需要我們彼此之間有一些共識,後續才能真正圓滿落下」、「想先聽聽妳對這件事的想法」、「我就先說我們的想法好了」「因為這段關係對我們來說真的很突然,我跟家人討論後 希望能從父親遺產中提出100萬給妳 作為一份誠意與心意」、「當然這只是我們初步的想法」、「也想聽聽妳的看法」等語,自其上下文義推論,僅能認定相對人林上堯就遺產分配與聲請人進行討論,難認相對人林上堯已斷然拒絕給付聲請人依法得請求之應繼分。另相對人洪綺珠現為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所之戶長,固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洪綺珠戶籍資料可憑,然戶長之變更涉及國家對人民之戶籍、戶口調查等行政管理事項,相對人洪綺珠於該址擔任戶長至多僅能推論相對人洪綺珠居住該處,無法釋明相對人洪綺珠有隱匿被繼承人所遺繪畫、書籍等遺產之虞。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資料,無法釋明其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復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資料,以釋明本件有假扣押原因存在,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盡釋明義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