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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全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A02

A03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000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0,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擬對相對人提起離婚訴訟,而得以向相對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

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可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間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其子及其長孫,且自帳戶中提領大量現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不動產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表、存摺影本及相對人與媳婦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脫產之虞以減少其可分配剩餘財產之行為。是可認聲請人就其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然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則仍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自應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係為保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依上開規定,命其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10分之1,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