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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婚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婚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本院於114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於114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