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A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2,904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12,904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