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參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三中,關於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224,7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65,4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