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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親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A01關 係 人 陳振瑋律師關 係 人 陳俊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關係人陳振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陳俊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