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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劉彥寬相 對 人 李敏康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3年2月1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95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5日還款後即發生逾期還款情形,至今尚欠3期期款為償還,經催繳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相對人積欠本金19,030,42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及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具狀稱被黑幫恐嚇取財,生業未能正常運作,財損超過千萬,114年2月之後,雖不能準時繳納貸款及利息,也盡力陸續補齊,請求與銀行協商還款云云。本院將其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於114年7月3日具狀表示,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何時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要屬聲請人之權利,尚非本院所得予以置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