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趙品清
陳暐衡張翔壹林瑞姿林佳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涂軒齊之全體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被繼承人涂軒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