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薛秀鸞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薛秀鸞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主文第四項已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91,551元由被告負擔」,且該判決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核屬實,故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