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 請 人 温宗穎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詹樹蘭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詹樹蘭共有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聲請人為辦理上開土地處分及分割事宜,向戶政事務所查得失蹤人詹樹蘭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州臺北市蓬萊町二百二十四番地」,爰請求依法選任詹樹蘭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詹樹蘭出生於民國4年(日據時代大正4年8月5日),迭經陳錫奎等人收為養女,最後戶籍地為「台北州海山郡板橋庄後埔二百四十九番地」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詹樹蘭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首揭規定,自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