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劭陳慧姿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羅淑真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A001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雖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惟被收養人A02於115年8月18日本院調查程序當庭撤回本件之聲請,此有本院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實難認雙方具收養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