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收 養 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被收養人生母 A03被收養人生父 A04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即收養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聲請人A02(即被收養人、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繼父,欲收養A02為養女,雙方於114年3月20日簽訂書面收養契約,被收養人生母A03同意,並提出收養契約書及同意書、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繼父,年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又被收養人已成年,與收養人間有收養合意,並經被收養人生母A03同意,業提出收養契約書及同意書、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資料為佐,惟被收養人生父A04到庭陳明不同意收養,是本件應審究被收養人生父A04有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情事。
(二)本院為調查上開情事,於114年6年24日、114年12月22日詢問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被收養人生父A04過往互動情形,被收養人生父A04陳述:「(問:與A02互動情形?)平時沒有聯絡,最後一次是A02要大學學測時,之後就沒有什麼聯絡了,還有一次是109年8月份我要辦理榮民救養金時…與A03離婚後,就沒有往來,剛離婚後,我有跟A02聯絡,但她考學測後,就慢慢斷了聯絡」、「(問:
學測之前有無和女兒約見面?)我會去找女兒,我會電話聯絡,有時是約在淡水捷運站,如果不忙,大概一個月約一次,我有時也會開車到女兒新春街地址」、「(問:國中的時候怎麼跟女兒聯絡?)國中以後比較少,因為女兒功課忙,我有時打電話她不一定有接,我有時候就開車上去找她,大概1、2個月固定一次」、「(問:女兒國高中的時候有帶她出去玩嗎?)女兒國高中的時候,有時候跟同學約,就沒有接我電話」、「(問:有無給付扶養費?)我有給付扶養費,A02來找我,我都有給她錢,也有出資購買鋼琴、電腦」、「(問:如何給扶養費?)大多是見面的時候給,如果急的話,我會用匯款的,已經20幾年了,所以我沒有明細。我跟被收養人母親離婚是被收養人7歲的時候,像女兒跟我說要買手機,這是高中的時候,我就開車上來載她去手機行讓她自己挑,女兒想訂做校服的時候,我也是開車去中華路讓她去訂做校服」、「(問:見面時討論什麼話題?)就是一些家常,她的日常生活,她跟我說歷史一直考不好,她比較喜歡語文,學校是惇敘高中。」、「(問:被收養人表示你曾打電話向她借錢?)只有一次,因為那時候我大陸做生意失敗,亟需要錢,就那一次,後來我要跟她要匯款帳戶,她就用吼的…」等語(見院卷第32、33頁、第77至79頁),而被收養人生母則陳述:「(問:離婚後,A04有無來看A02?有無給付扶養費?)沒有給付扶養費,鋼琴、電腦我記得是離婚前,如果是離婚後,也就只是這兩筆而已,我離婚後,就沒有跟A04聯繫,A02念夜間部都是我先生A01晚上接送她回家」、「女兒國中時,A04打電話給她就會跟她借錢,那時她才國中,怎麼可能有錢」等語(見院卷第33頁),被收養人陳述:「(問:生父母離婚後,有無跟A04見面?他有無給你零用金?)父母是在小學階段離婚,小學階段有見面,有一起去看爺爺,也會帶我出去玩,我記得沒有零用金。」、「我不接電話是因為A04有時找我都是要跟我借錢」等語(見院卷第33頁),堪認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離異後,被收養人生父A04與被收養人仍有見面聯繫,被收養人生父A04雖主張與被收養人見面時,有給予被收養人金錢,但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A04見面時間並不固定,難認被收養人生父A04有定期給付扶養費,又被收養人生父A04自承過往在大陸經商失敗,曾被收養人借錢,應認被收養人生父A04過往經濟能力並非充裕,在此情形下,仍有帶被收養人出遊,或購買電腦、鋼琴、手機予被收養人,或帶被收養人訂做校服,應認被收養人生父A04仍有努力維持與被收養人之親子聯繫,並提供部分日用物品予被收養人,難認被收養人生父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是本件認可收養事件,仍需被收養人生父A04之同意。
(三)本院另詢被收養人生父A04不同意收養之原因及現時經濟狀況,被收養人生父A04陳述:「沒有再婚,現獨居」、「唯一經濟來源為榮民救養金,A02如果繼承後有財產,我的救養金就會被註銷」、「…這1、2年身體有狀況,膝蓋需要開刀,所以無法工作,經濟來源就是榮民救養金。我開刀費用也是跟前老闆借款,復健順利的話,再回去打工慢慢償還」、「我和醫生討論過,目前我是用藥物控制,因為開刀修復期很長,怕開出來結果不好,所以暫時不開刀」、「那個(即工作)可能做一次4、5千,但有可能2個月都做不到1次,我糖尿病快20年,現在體力也不好,我也擔心眼睛病變,現在是休息比較多」等語(見院卷第
32、33頁、第79、80頁),復參收養人生父A04現名下無財產,111年薪資所得為新臺幣40,955元,112、113年無所得,堪認被收養人生父現經濟狀況困窘,且僅有A02一名子女,有被收養人生父A04近三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如本件准予認可收養,則被收養人生父A04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被收養人之關係,除自然血緣關係外悉被停止,被收養人即不負扶養義務,被收養人生父A04將喪失對被收養人請求扶養之權利,恐對被收養人生父A04有所不利。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未徵得被收養人生父A04之同意,且對被收養人生父A04未來請求被收養人扶養之權利有所不利,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