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亦有明文。末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情形可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主張收養人乙○○○於平成17年7月22日(即民國94年7月22日)死亡,欲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並提出日本除戶謄本、收養登記申請書、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佐,固認聲請人與收養人於民國68年7月18日成立收養契約,惟聲請人為我國人,收養人為日本人,收養之終止應依我國及日本之收養規定為之,又聲請人所提出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未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無法確認其真偽,且聲請人未陳明其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及養家有無兄弟姊妹、本生及養家繼承系統表及本家父母、兄弟姊妹、養家兄弟姐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收養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陳報有無繼承收養人之財產、日本就養父母死亡後是否准予終止收養之法規及中譯本、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收養人除戶謄本等件,致本院無從確認收養人死亡之真實性,亦無從調查本件終止收養是否合於收養人之本國法法規、是否經被收養人養家及本生家之親屬同意,或是否有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事,本院於114年8月11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告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8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6日具狀陳報未與收養人生活等語,並提出收養人之戶籍謄本,但仍未補正本院114年8月11日所命之補正資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已符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之法定要件,應裁定駁回。聲請人日後如備齊上開文件資料,得檢附前開資料再向本院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