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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柏嘉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云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