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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黃氣義相 對 人 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相對人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黃氣義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已登記解散,聲請人為其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8號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10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據聲請人提出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暨附件、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同意書為憑,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