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張熱妹相 對 人 立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迪楷為立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第三人張迪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迪楷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之簿冊文件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7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