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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詩飛相 對 人 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詩飛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詩飛為相對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於同年5月27日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相對人於113年9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113年9月25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綜合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