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Ivan Maurits O. Van de Putte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梭萊先進鍍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Ivan Maurits O. Van de Putte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蔣松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蔣松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蔣松茂之同意,爰聲請指定蔣松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蔣松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蔣松茂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4至22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3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26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