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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新臺幣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按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而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曾陳明願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第三人郭靖齊雖認為僅欲預先收取部分報酬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惟相對人公司頗具規模,非經相當時日恐無法回歸正常,本院考量本件繁簡程度及選任專業律師協助所須律師酬金標準,目前暫定應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為壹拾萬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