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張蔚誠會計師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朱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1,500元,惟經聲請人拒絕繳納並辭任檢查人一職,有115年2月12日聲請人之說明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9號卷第211頁、114年度司字第66號卷第52-64頁)。從而,依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