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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鄭人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鋁佳成工程有限公司、李元璟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