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鄭人文相 對 人 鋁佳成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元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上開聲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事務並具報清算進行情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乙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佐。惟聲請人仍未依期限繳納聲請費用,是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