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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洪俊龍會計師相 對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酌定相對人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預先給付聲請人洪俊龍會計師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截至114年1月7日,相對人拒絕提供執行檢查所需之帳冊憑證資料,亦無安排聯絡窗口供接洽及討論,致檢查作業無法執行,僅就聲請人實際投入工作項目、時數、人員及成本報告之,爰依法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為129,000元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賦予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務,目的在防止多數股東濫用權利而損害少數股東利益,檢查人係受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法院依同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準此,法院選派檢查人無須得受檢查公司之同意,檢查人亦無須對公司提出報告,再參酌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明定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之罰鍰規定,可見公司有配合檢查之義務,就此以觀,檢查人與公司之關係,並不全然適用於民法委任契約,僅屬類似委任關係,得類推適用有關委任之規定。次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民法第548條第1項、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545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處理委任事務必需之費用,受任人無代墊之義務,故應使其得以請求預付,以期事務進行之順利。」因此,檢查人之報酬依法應由公司負擔,且其報酬僅係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故檢查人如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自應向公司請求,倘公司與檢查人間無法取得協議,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是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報酬,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即非法所不許。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自101年1月1日起104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函詢相對人之各董事及監察人就聲請人前揭聲請表示意見,僅相對人具狀表示:聲請人不得於完成檢查作業出具檢查報告前預先請求報酬,又聲請人請求之報酬過高,應以6,000元為妥等語,足認雙方就預付報酬無法取得協議,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酌定相對人公司預先給付聲請人之報酬。

㈡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

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須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與檢查之年度、項目、內容等情,就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本院審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295,500,000元、實收資本額97,000,000元(見本院卷第84頁),本件檢查範圍係相對人於自101年1月1日起104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雖聲請人尚未開始執行檢查事務,惟係因相對人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所致(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23日裁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罰鍰各5萬元確定),並考量相對人之規模不小,查核年度橫跨三個年度,聲請人為能完成檢查,前置作業包含準備清單、多次通知聯繫相對人等,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成本。再參酌財政部113年2月16日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就律師擔任檢查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萬元,在縣16,000元。併參酌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第2項之規定,鑑定委員鑑定費為每小時3,000元、鑑定助理費為每小時1,500元計算。綜上,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配合檢查事務等勞務、時間及支出成本之耗費,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經本院裁定處以罰鍰猶不提供資料等情狀,及檢查人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酌定本件相對人應預先給付檢查報酬3萬元予聲請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預付檢查報酬4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則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