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亭吟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部分,尚須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