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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