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玲相 對 人 蔡育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7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有相關卷宗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規定,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