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周聖峰相 對 人 楊琴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一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15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