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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銘達相 對 人 高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43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全字第43號)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