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吳木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一年度裁全字一四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44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92,78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