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世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翰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