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姵妤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裁定後,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其已受敗訴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本院假處分裁定、最高法院裁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