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游增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雪鳳間因返還款項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