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62號聲 請 人 非洲王子講醬啵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堉珅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君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之假處分,與同法第538條至第538條之4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二者有別。前者係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避免其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無法實現為目的,故假處分之措施以確保性之方法為限,不得使被保全之請求提前滿足;後者則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以保護該爭執權利不繼續受危害為目的,是除制止性、禁止性之方法外,必要時亦得採取履行性、給付性之滿足方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闕君玲與其友人廖錦儀、許又心等人於民國114年7月份參加聲請人舉辦的東非肯亞之行旅遊活動,因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提供之旅遊服務感到不滿,竟在社交媒體Threads上以其帳號「Annie CH(@annie_chueh2660)」,於114年7月20日、21日發表如聲請人之民事假處分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之證物一所示之負面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相對人的言論已經造成多名關注東非旅遊的潛在客戶來電質疑聲請人提供服務的品質,並因為網路內容無遠弗屆,使潛在客戶因為相對人單一次不太愉快的旅遊體驗,認為聲請人提供的旅遊服務品質普遍不佳,造成聲請人之商譽受損,已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本件聲請人擬依民法第1
8、19條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聲明請求相對人移除社交媒體Threads上刊登之系爭言論、損害賠償等。又因在聲請人取得勝訴判決前,聲請人之人格權持續受到侵害,相對人既私下聯繋聲請人的舊客戶抱怨,又在網路上發表內容偏頗的文章,對於聲請人之商譽損害頗為嚴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明願供擔保請求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移除社交媒體Threads上刊登之系爭言論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與相對人間之消費糾紛,相對人於社交媒體Threads上刊登對聲請人商譽有害之系爭言論,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明請求相對人移除系爭言論等情,經核非在維持請求標的之現狀,以備將來之強制執行,而係直接命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勝訴確定前,預先實現其勝訴之強制執行利益,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之假處分要件不符,即不應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