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彭志暐代 理 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上1 人複代理 人 李明潔律師相 對 人 林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 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亦予明定。依同法第533條,此規定於假處分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第三人黃定山(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購買黃定山所有座落於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作為將來建築房屋之用,雙方已完成價金給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伊於112年間在上開埔里鎮土地上興建房屋時,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稱該地為法定空地,依法不得分割、移轉、重複使用建築,致伊受有財產上嚴重損害,嗣伊提起訴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認定伊得解除買賣契約,黃定山應返還伊365萬元。而伊前對黃定山聲請假扣押,經南投地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復經南投地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駁回伊假扣押之聲請,依伊於上開假扣押程序中所調取之黃定山財產清單所示,黃定山於112年4月間名下尚有10筆不動產,惟俟伊持前揭南投地院判決聲請假執行而調取黃定山之財產清單時,發現黃定山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伊復查詢不動產登記謄本,得知黃定山以附表所示移轉登記日期,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相對人,以達到無資力狀態,構成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詐害債權行為。如不及實施以假處分,系爭不動產現狀可能變更,致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准許伊以現金或金融行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禁止相對人就如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而如認釋明仍有不足,願提供現金為擔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請求,業據其提出南投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南投地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業已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聲請人之釋明雖有不足,惟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且亦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不得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有所據,自應准許。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所受之損害,乃將來訴訟期間未能即時處分系爭不動產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並參酌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且條件相似之其他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南投縣政府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估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為1881萬34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在卷可稽。依前開估算之系爭不動產價值3525萬1126元,以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2、5、6款所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從寬推估本件禁止處分期間為6年,佐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推估相對人未能即時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應為564萬4042元【計算式:18,813,472元×5 % ×6=5,644,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斟酌訴訟期間或有變動之情形,爰調整並從寬推認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應以565萬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附表:
編號 不動產 移轉登記日期 應有部分 市價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113年10月30日 全部 216,096元/㎡×73.09㎡=15,794,457元(參酌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 2 同上小段298地號土地 113年10月30日 1/10(原誤載為2/16) 3 南投縣○里鎮○○段0000○號建物 112年6月1日 全部 5,000元/㎡×136.1㎡=680,500元(參酌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 4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0月11日 1/8 404,85元/㎡×462.1㎡×1/8=2,338,515元(參酌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 合計 18,813,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