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黃秀美代 理 人 黃雨柔律師相 對 人 陳信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第三人黃阿誠起訴,請求黃阿誠返還保管物黃金333兩,該訴訟事件由本院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1號事件(下稱31號事件)審理中。31號事件承審法官於民國114年6月2日庭期,通知證人即第三人黃秀華、游萬鏹、黃秀娟到庭陳述,依其等證詞已可明確認定黃阿誠對伊確負有返還保管物黃金333兩之義務。然黃阿誠於庭後,竟為規避其對伊之返還黃金義務或損害賠償責任,旋於同年7月14日、同年月29日,先後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將系爭不動產虛偽贈與並移轉予其配偶即第三人彭蕙芳,並以彭蕙芳名義設定信託予相對人,同時委託房仲急售系爭不動產,用以切斷伊追償其責任財產。因前開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設定信託及相關登記均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應屬無效,是伊得據以提起請求塗銷彭蕙芳與相對人間信託及登記行為,以及彭蕙芳與黃阿誠間贈與及登記行為之本案訴訟,惟若相對人於伊提起該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處分系爭不動產或再行移轉登記至第三人名下,伊日後即使取得本案判決,仍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規定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求為裁定命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有日後不得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於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法院得定相當擔保後准許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固定有明文。然按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其所欲保全者乃待強制執行之本案訴訟請求權,其標的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為限,目的在防止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以備將來本案訴訟之執行。是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及債務人尚得處分債權人所欲請求之標的物為前提。至於他人間之訟爭事件,縱有利害關係,既不得謂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自無聲請假處分之可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參見)。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黃阿誠有黃金333兩保管物返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黃阿誠將系爭不動產虛偽贈與並移轉予彭蕙芳,並以彭蕙芳名義設定信託予相對人而脫產,因前開夫妻贈與、設定信託及相關登記均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應屬無效,伊欲據以提起請求塗銷彭蕙芳與相對人間信託及登記行為之本案訴訟,而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可徵聲請人所欲保全者為另案其對黃阿誠之黃金保管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之金錢請求權,並無對黃阿誠之系爭不動產之請求權,又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並未因無效信託及登記行為,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之處分權,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段 ○ 000 129 全部 000-00 11 全部 2 臺北市 ○○區 ○○段 ○ 000 129 全部 000 6 全部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面積 1 00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後進 磚造一層(第一層) 層次面積 43.47 全部 2 00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磚造一層(第一層) 層次面積 73.65 騎樓面積 9.91 合計 83.56 全部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表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段 ○ 000 129 全部 000-00 11 全部 2 臺北市 ○○區 ○○段 ○ 000 129 全部 000 6 全部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面積 1 00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後進 磚造一層(第一層) 層次面積 43.47 全部 2 00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磚造一層(第一層) 層次面積 73.65 騎樓面積 9.91 合計 83.56 全部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