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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芳儀相 對 人 黃方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間佯以遠東銀行行銷專員黃聖威名義與聲請人連絡,得悉聲請人有資金需求後,遂遊說聲請人以購車增貸方式取得資金,並向聲請人訛稱:購車兩個月後可以增貸新臺幣(下同)60至70萬元,且願意代聲請人繳交月付款及稅金云云,致聲請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簽約購入實為相對人所有、價值僅為73萬元,而非相對人所述價值達129萬元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其後聲請人以73萬元出售系爭車輛,並負責結清車貸、支付違約金、系爭車輛牌照稅與燃料稅,而受有車貸116萬909元、前開稅捐各1萬1,230元、6,180元,合計117萬8,319元之損失;另聲請人復依相對人指示提供信用卡,以刷卡換現之方式,進行總額16萬元之刷卡,但此部分款項亦遭相對人拒絕給付。

事後因相對人拒絕賠償、給付,聲請人乃依相對人提供之資料寄發律師函,均遭退件或查無此人,亦無法以電話聯絡相對人,而相對人經營之翔棚國際有限公司已辦理歇業,又因積欠車貸遭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顯示相對人財務惡化,已可能成為無資力狀態,極有可能脫避被聲請人之求償,而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33萬8,31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業據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截圖、系爭車輛買賣轉讓合約書、新車新領牌照登記證書、中古汽車合約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小車案件解約表、銀行臨櫃入款傳票、112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交通部公路局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證明、律師函信封封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頁查詢結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470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提出證據資料為釋明。

㈡惟就聲請人對相對人上開請求有何「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事後拒絕賠償、給付,無法透過電話聯繫相對人,且寄送予相對人之律師函文遭退回或查無此人,而相對人經營之翔棚國際有限公司已辦理歇業,又因積欠車貸遭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顯見相對人已可能成為無資力狀態。然查,事後拒絕賠償、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不能逕認相對人已陷於無資力而難以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提出遭退件之律師函均係於113年12月寄出,惟相對人早於113年8月1日即已因案入監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參,則於相對人入監執行之狀況下,前開律師函遭退件、聲請人無法透過電話聯絡相對人,乃屬必然之結果,自不得以此認定相對人有何逃匿無蹤之舉。另翔棚國際有限公司係於相對人入監後之113年10月28日停業,前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到期日則為113年12月20日,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前揭本票裁定在卷可證,是由前述片段資料雖可推論相對人因入監執行而無法出面繼續經營公司、處理前揭本票債務,但本院尚無從據此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是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且非得以供擔保代釋明之責,故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