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4號聲 請 人 盧東誠
盧禾潾林月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