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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林奮添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再審被告 林清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