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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0號聲 請 人 朱芷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幼伶即汪旺好澡寵物美容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㈠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聲請狀暨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其中之一,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資遣費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聲請狀暨附件之繕本或影本,聲請之程式不合。經核,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