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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呈毓被 告 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598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簡吟倫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