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威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